晋城市房地产管理处前身是晋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一九八四年撤县设市后,改为晋城市城区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主要是履行房地产管理职能,以及负责市区国有直管公房进行经营管理,单位性质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一九八八年三月,晋城市人民政府下发晋市政发【1988】第14号文,将城区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成建制收归市政府,隶属市建设局管辖。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日,经市编委办公会议决定,成立晋城市房地产管理处,性质为全民差补事业单位(后改为自收自支),编制为50人,级别为科级。现全处共有正式职工5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被评为中级职称的有11人,技师有10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和经营市区国有直管公房。 服务承诺
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规范市场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文明服务、依法办事行为,树立房地产管理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我处公开承诺: 1、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遵守业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公房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想住户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把困难牢记心中,为住户排忧解难。另外还要认真做好公房管理与维修工作,确保公房安全无事故。 2、 规范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行为要认真规范,窗口人员要着装上岗,文明服务。能办的事情予以办理,暂时不能办的事,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直到群众满意。另外还要采取公开栏、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情况,接受监督。 3、转变作风,文明服务。切实加强工作作风转变,提高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做到热情待人、服务周到、百问不厌。 4、勤政廉洁,公开公正。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业务办理清正廉洁、公平公正、高效快捷,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社会不正之风。 5、限时办结,高效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结,做到规范、高效。 具体办理时限为: 房地产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 房地产转移登记30个工作日; 房地产变更登记30个工作日; 房地产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根据晋城市物价局晋市价房字(2000)161号文件规定我市公有住房月租金收取标准为1.36元/平方米。 根据晋城市物价局晋市价服字(2007)第82号文件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咨询服务为10-50元/次。出具房、地产证明10-400元/次。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规定住宅登记收费标准为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550元/件。住房登记一套一件;非住宅登记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
电话:0356-202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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